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鄭雅文 被告 李君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