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月蘭 履行同居事件,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月蘭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攻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店市青潭里里長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