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楊子榮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河興 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30,000元,應徵裁判費19,7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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