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辜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辜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辜送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0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