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嘉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逕稱被告)洪嘉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並於103年12月23日合法送達予被告,且被告業於103年12月30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4年1月5日中院 東刑成 103訴1750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告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