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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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永益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益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受處分人陳永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入所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250號、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59號裁定附卷可憑,其強制處分執行期間於今未滿6個月。次查,聲請意旨謂受處分人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保安處分的類型之一)之必要等節,有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3960號函暨附件在卷為憑,可認屬實。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芳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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