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庭 被告 林位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中關於「清償債務」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印鑑章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