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吉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吉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凃吉國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附表:受刑人凃吉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9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4734號│104年度偵字第27875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6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01│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721│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14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5年1月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01│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721│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14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1月27日│105年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28號│3408號│3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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