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凱竣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凱竣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或29日某時許,在臺中市某網咖店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處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因其另涉犯竊盜案件,為警於104年8月4日1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經警依法執行搜索,自張凱竣之包包內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10公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凱竣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採證同意書、尿液檢體對照表、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8日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等各1份及毒品相片2張、手機翻拍照片4張、扣押證物照片2張可參。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10公克)可稽。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張凱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次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凱竣雖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來源,係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以贈送等語,惟均無從提供任何聯繫方式及資料,是此部分並無因被告主動供出上手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未合,無從依前揭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未經合法持有列管之毒品乃我國明令禁止之行為,竟無視毒品之流竄對於自身或他人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決心,仍予以持有,所為實值非難;惟考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兼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10公克),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可參(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偵查卷第31頁),不問是否屬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已沾染毒品而無可析離,自應與毒品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