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52號聲請人 王秀如 相對人 王兆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兆存(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秀如(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兆存之監護人。
指定 張惠珠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兆存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兆存為聲請人王秀如之父,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間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醫師 楊誠弘 前訊問王兆存,以審驗王兆存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僅部分能正確回答,並審酌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根據本院病歷記載, 王員 於104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1日因主訴小便失禁及日常生活功能下降於本院高齡醫學中心病房住院,經檢查後診斷為老年失智症,王員出院後持續至老年精神科門診追蹤治療迄今,王員除有記憶減退外,另有被偷妄想、暴力行為及漫遊等行為障礙。鑑定時王員由大女兒及太太陪同坐輪椅前來,王員意識清楚,聽力有障礙,對問題可回答,但王員記憶力差有虛談現象,有時無法切題回答,時間、地點及人物定向感亦差,王員在智能篩檢表現亦顯示有嚴重認知功能缺損。王員目前在家由外籍看護及太太24小時照護,王員飲食需人準備,上廁所、穿衣及盥洗需人協助,行動需人扶持無法自行外出。由以上王員之病情及鑑定時之精神狀態評估顯示,王員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有本院105年7月12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7月21日北總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狀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王兆存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王兆存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王兆存業經本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任監護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王秀如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兆存之長女,彼此間依附關係親密,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監護職務,且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及其他子女張惠珠、 王心如 、 王珮如 亦表示同意由聲請人王秀如擔任監護人,爰選定王秀如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兆存之監護人,並依其等意見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張惠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5年
7月12日筆錄),且有同意書1紙在卷可稽,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指定張惠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王秀如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王兆存之財產,應會同張惠珠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