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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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原告 嚴彩銀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烽澐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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