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即被告 章毓涵 選任辯護人 郭沛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毓涵已坦承犯行,絕不再翻供,且必定隨傳傳到,絕不規避刑責,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撤銷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事實,復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5年6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換發上開徒刑指揮書在案,且自105年7月14日起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現為上開案件執行中之受刑人,而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從而,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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