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吳紀偉 被告 呂宗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