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威成布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鄒文南┌───────────────────────────────────────────────────┐│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新麒蕾斯開發實業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4,100元│UC0000000│96年9月5日│││限公司│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