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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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之1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以95年度易字第
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嗣因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094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2年2月確定,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3日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54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