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卜蓉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本件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非許方豪,請補正甫田有限公司之新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