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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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卜蓉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非許方豪,請補正甫田有限公司之新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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