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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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立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立莉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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