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刑智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筱婷選任辯護人丘瀚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90號、第6595號、110年度偵字第49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筱婷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二至七、九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元沒收。
事實
一、黃筱婷明知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各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附表一各商品服務類別之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輸入、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竟為隱蔽自己網路使用者身分以避免遭到警方查緝,先於民國108年2、3月間,在其位在OO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在蝦皮拍賣網站購買OOOOOOOOOO號門號,再於108年10月間,在通訊軟體「微信」上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無O」之人,以人民幣800元購買蝦皮拍賣網站「00000000」帳號;並自108年11月間起在上址住處內,以「微信」下單及以中國第三方支付服務平台「支付寶」支付人民幣貨款之方式,向大陸地區不詳人士購買大量仿冒之低價化妝品及保養品後,黃筱婷即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洗錢之犯意,以上開門號登入上開蝦皮帳號使用,並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公開張貼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化妝品及保養品等訊息,復為取信於消費者,將其先向大陸地區購入之仿冒品標籤自行黏貼偽造標籤於仿冒化妝品及保養品上,並在上址住處內,以自備之熱敏票據打印機,製作及列印虛偽標示「LO
TTE(DUTYFREE)」等文字之韓國樂天百貨公司發票收據,再出示偽造之購買發票收據予消費者觀看或於出貨時隨商品寄送予消費者而行使之,以示其所販售商品係來自於百貨公司購買之真品。
二、黃筱婷為掩飾及隱匿其從事網站販售仿冒商品之詐騙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透過網路委由地下匯兌業者代為處理不法所得之金流,由蝦皮拍賣網站帳號「OOOOO」之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提供中國信託帳號OOOOOOOOOOOOOOOO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供消費者匯入後,再由林○○換算匯兌等值之人民幣,匯入黃筱婷之「支付寶」帳戶內,黃筱婷再委由「支付寶」軟體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好O」之人(無證據證明暱稱「好O」之人有洗錢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證明林○○與暱稱「好O」之人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匯款新臺幣至黃筱婷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花旗帳戶)內,以掩飾其不法所得之金流。
三、嗣阮○○於109年2月6日上網至蝦皮購物網站瀏覽,見黃筱婷張貼販售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遂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mOOOOOO」之黃筱婷聯繫下單訂購ESTEELAUDER、M.A.C、
TOMFORD、DIOR、YSL等商標之商品(含附表一編號8、9、1
0、11、12、15《編號15部分,阮○○僅購買其中614件》),黃筱婷為取信於阮○○,遂以通訊軟體LINE向阮○○佯稱其販售之商品均為真品,並出示「盧OO」、「魏OO」等假身分證件隱匿其真實身分,使阮○○誤信黃筱婷係販售真品而陷於錯誤,待阮○○訂購黃筱婷販售之仿冒商標商品後,黃筱婷遂先以統一便利超商「宅急便」寄送仿冒商標商品共5箱至阮○○位於OO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O樓之住所,並在寄貨單之「寄件人」上偽造填寫「張OO」、寄件地址填寫「OO市○○路0段000巷00號」等假身分資料,使阮○○信以為真而再大量下單,並依黃筱婷指示,陸續在蝦皮拍賣網頁以線上刷卡方式付款,以及另匯款至林○○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總計受騙支付黃筱婷共計182萬1,610元。嗣阮○○發覺購買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後,即與黃筱婷聯繫退款,並依其指示寄還4箱仿冒商品予黃筱婷,黃筱婷隨即避不處理,且於109年3月13日後關閉蝦皮拍賣網站「00000000」帳號,嗣阮○○察覺受騙後報警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阮○○、法商拉奧里露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告訴,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關於犯罪事實及論罪法條原有贅載被告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被告侵害之商品權人部分,嗣公訴人於原審依卷內事證補充更正此部分之事實、法條等情(原審卷第356頁至第358頁),是依上開法文說明,自應以公訴人上開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調查、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5390號偵卷一第14頁至第19頁;5390號偵卷二第69頁、第95頁至第96頁、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45頁至第146頁;4973號偵卷第10頁至第15頁;原審聲羈卷第18頁;原審聲羈更一卷第30頁;原審卷第174頁至第175頁、第358頁;本院卷第137頁、第2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阮○○、證人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1384號他一影卷第88頁至第95頁、第96頁至第98頁、第100頁至第101頁;5390號偵卷一第126頁至第127頁;原審卷第331頁至第341頁、第347頁至第350頁),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IP使用者查詢資料分析報告、被害人線上刷卡交易一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寫帳冊、「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份、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害人轉帳匯款交易一覽表各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6份、ESTEELAUDER鑑定報告2份、JOMALONE鑑定報告、LAMER鑑定報告、MAC鑑定報告、TOMFORD鑑定報告各1份、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台高(管)字第OOOOOOO號函及其附鑑定報告、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香港商希思黎化妝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11日函及其附鑑定報告、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測試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數張、蝦皮拍賣網站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截圖數張、監視器錄影截圖數張、宅急便寄貨單照片數張、勘驗扣案電腦內實施詐騙之化妝品商品圖檔畫面及勘驗手機擷圖數張在卷可查(1384號他一影卷第5至6頁、第21頁至第35頁、第47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61頁、第66頁至第86頁、第102頁至第118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25頁、第127頁至第157頁;1384號他卷二第50頁至第144頁;6595號偵卷第4頁至第34頁、第111頁至第122頁、第129頁至第133頁、第147頁至第149頁;718號他卷第4至6頁、第10頁、第15頁、第30至34頁背面、第36頁至第43頁背面、第46頁至第49頁;4973號偵卷第42頁;5390號偵卷一第25頁至第74頁、第75頁至第109頁;5390號偵卷二第73頁至第75頁;原審卷第34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係考量以前述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較鉅,故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類型犯罪。惟行為人雖利用前述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則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經查,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廣告後,係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阮○○聯繫交易事宜,並宣稱商品「都是中標」、「只賣正品」等語,此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數張存卷可查(5390號偵卷一第81頁、第102頁),其向告訴人阮○○佯稱其所賣之商品為真品而施以詐術,使告訴人阮○○陷於錯誤決意購買,此部分之對話乃一對一,並未透過網路對不特定民眾散布詐術訊息,應屬普通詐欺犯行。上訴意旨認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顯有誤會。
㈡次按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
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參照)。查本案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本件依上開所述事證,告訴人阮○○遭詐匯款至林○○之中信帳戶內,再由林○○匯兌等值人民幣,匯入被告之「支付寶」帳戶內,被告再委由暱稱「好O」之人匯款新臺幣至被告之花旗帳戶內,該款項即為被告詐欺取財罪而取得,自屬特定犯罪之所得,被告透過林○○、暱稱「好O」之人,多層次匯兌,藉此掩飾或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其所為自非僅係為詐欺取得犯罪所得,而兼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無訛。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㈣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輸入、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於108年11月間起至109年3月13日止,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建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應評價認係一罪之集合犯容有誤會。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
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洗錢罪等各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就本案犯罪整體過程觀之,可知被告主觀上即欲以虛偽之身分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故其假冒他人名義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侵害商標之商品取得詐欺款項後,為隱匿其犯罪所得而洗錢等行為,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就上開所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4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及上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㈥被告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時,就洗錢罪均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
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侵害非小,行為殊屬不該,況被告以此方式對告訴人阮○○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阮○○而陷於錯誤而受有182萬1,610元之損害,被告為隱匿身分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製造金流斷點等行為,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即法商拉奧里露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完畢(原審卷第97頁),亦與告訴人阮○○達成和解,但尚未給付和解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查(原審卷第319頁至第320頁),亦經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211頁),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美髮業,已婚,家庭經濟目前由其負擔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㈧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惟按緩刑之宣告,
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判決理由參照)。被告前於105年間因販賣侵害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169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未深刻反省,於3年後再犯本案之罪,且其販賣侵害商標商品金額高達182萬1,610元,足認被告對於保護他人商標權之觀念甚為薄弱,且對於先前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並無深切反省,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說明。
三、駁回上訴及撤銷原判決部分㈠駁回上訴之理由
檢察官以附表二所示商品經送鑑定結果雖為無法鑑定,然該等商品既非真品,即為仿冒品,而原審未就此部分論罪,容有未洽;就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洗錢等罪,論以想像競合,未予分論併罰,亦有未合;本案沒收金額應為507萬7,615元等理由提起上訴,分別經本院駁斥如前或如後,檢察官上開上訴顯無理由。
㈡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本件原審於審酌一切情事後,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就附表二所示部分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㈡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原審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輕其刑;㈢原審未審酌被告於105年間曾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之前案記錄,仍於3年內再犯本案犯行,難認有悔悟之情事,而給予緩刑;㈣扣案之犯罪所得182萬1,610元未宣告沒收,檢察官就原審量刑過輕、諭知緩刑顯有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及未及審酌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
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7、9至14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據被告供述明確(原審卷第370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偽造之「宅急便」寄貨單,因已交付統一超商,而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告訴人阮○○受被告指示,陸續在蝦皮拍賣網頁以線上刷卡方
式付款共計80萬1,000元,及匯款至林○○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共計108萬3,760元等情,業據告訴人阮○○於警詢中證述明確(1384號他一影卷第100頁至第101頁),並有線上刷卡交易一覽表、轉帳匯款交易一覽表各1份、蝦皮拍賣線上刷卡截圖數張、轉帳截圖數張在卷可查(1384號他一影卷第102頁至第11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75頁),足徵告訴人阮○○匯款至林○○上開帳戶108萬3,760元部分,屬被告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財物;告訴人阮○○在蝦皮拍賣網頁以線上刷卡方式付款80萬1,000元部分,則屬被告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而告訴人阮○○向被告所購買如附表二編號7、8、9、10所示之物,非仿冒商標商品,如後述,則被告販賣此部分商品之金額6萬3,150元(計算式:600×40+600×29+650×15+600×20=63150)非犯罪所得應扣除,故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共計182萬1,610元(計算式:80萬1,000+108萬3,760-6萬3,150=182萬1,610),應分別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被告雖與告訴人阮○○達成和解,由被告於111年3月31日前賠償告訴人阮○○188萬7,460元,及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如前述,惟被告就此部分金額尚未給付,犯罪所得未實際返還被害人,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67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雖認上開蝦皮拍賣網站「00000000」帳號之交易明細表記載之總金額398萬6,855元,扣除前開告訴人阮○○線上刷卡之80萬1,000元,所餘318萬5,855元亦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宣告沒收等語,惟查本案認定被告所犯前開各罪之犯罪所得係182萬1,610元,已如前述,則檢察官所指之318萬5,855元,無證據證明係被告透過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施以詐術所獲之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故公訴及上訴意旨認318萬5,855元亦應沒收,尚非可採。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之現金350萬元,其中182萬1,610元,係
販賣仿冒商品與告訴人阮○○之犯罪所得,其中90萬元係被告之母寄放之金錢,剩餘金額係其以前做網拍賺的錢,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偵卷一第18至18頁反面),且遍觀全卷無證據證明其餘扣案現金167萬8,390元,為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以此部分金額應沒收為由,提起上訴,亦無理由,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編號7、8、9、10
所示之物係出售與告訴人阮○○),亦屬侵害商標權商品,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商品,經確認查無明顯仿冒商標商品特徵,無法認定係仿冒商品;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經鑑定為真品;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無法鑑定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CLARINS公司郵件聲明、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薈台字第OOOOOOOOOOOO號函各1份可佐(4973號偵卷第107頁、第110頁至第114頁);又附表二編號11至13、16、17所示之物,均未經鑑定而真偽不明,是上開商品無證據證明係侵害商標權商品。是此部分依法原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惟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林惠君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宜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數量商標名稱/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商標權人1仿冒「ESTEELAUDER」之面霜20件ESTEELAUDER00000000香水等化粧品。加拿大商伊思蒂露黛兒化粧品有限公司2仿冒「ESTEELAUDER」之精華液115件3仿冒「ESTEELAUDER」之防曬水凝露1件4仿冒「ESTEELAUDER」之隔離乳1件5仿冒「ESTEELAUDER」之滲透水10件6仿冒「ESTEELAUDER」之眼霜13件7仿冒「ESTEELAUDER」之粉底液18件8仿冒「ESTEELAUDER」之特潤超導修護露(7ML)90件9仿冒「ESTEELAUDER」之特潤超導修護露(15ML)306件10仿冒「ESTEELAUDER」之特潤超導賦活精華(5ML)86件11仿冒「ESTEELAUDER」之PRO極速緊緻肌密全能精華(7ML)65件12仿冒「ESTEELAUDER」之特潤眼部超級精華(5ML)12件13仿冒「LANCOME」之眼霜1件G'ENIFIQUE00000000護膚保養品包括面霜、護膚霜、清潔霜、冷霜、磨砂霜、眼霜、護膚乳、美膚水、化粧用收斂劑、護膚保濕劑、護膚凝膠、眼膠、蜜粉、護手膏、爽身粉、仿曬油、防曬油、防曬乳、化妝品、口紅、腮紅、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眼線液、眼線筆、粉底、香水、花露水、香皂、香精油、香料。法商拉奧里露公司14仿冒「LAMER」之精華露4件LAMER00000000化妝品;不含藥之皮膚保養品;人體用香水及香水精;化妝水;皮膚保養品;頭髮保養品;人體用清潔劑;洗髮精;潤絲精;彩妝化妝品。美商拉美工業公司15仿冒「M.A.C」之唇膏626件M.A.C00000000口紅、睫毛膏、眼影、眼線筆、粉底、蜜粉、遮暇膏、卸妝霜、指甲油、防曬化妝品、化妝品、皮膚保養品、化妝水、頭髮保養品、香水、彩妝化妝品、人體用清潔劑、洗髮精、潤絲精。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00000000化粧品。16仿冒「SISLEY」之乳液1件SISLEY00000000各種化妝品、香水。法商CFEB希斯蕾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各種化妝品、香水。17仿冒「TOMFORD」之唇膏6件TOMFORD00000000化粧品,粉底霜,蜜粉,眼影,撲粉,花露水,防汗劑(化粧品),刮鬍前及刮鬍後用刮鬍水,牙膏,牙粉、牙水,人體用肥皂,洗面皂、洗手皂,人體用液體肥皂,防汗臭皂,香水,香精油,髮水,洗髮精,染髮劑,整髮噴霧劑,染髮液,燙髮劑。美籍.湯姆斯C福特18仿冒「JOMALONE」之香水66件JOMALONE00000000各種化粧品、香水、頭髮保養品、皮膚保養品、人體用清潔劑、乾燥花薰香包。美商喬曼尼公司19仿冒「DIOR」之唇膏115件DIOR00000000各種香水、脂粉、美容霜、爽身粉等化粧品。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20仿冒「YSL」之唇膏1件YSL00000000各種化粧品、香水、脂粉、口紅、髮膏、潤膚膏。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21仿冒「GIORGIOARMANI」之唇膏1件GIORGIOARMANI00000000化粧品;燙髮液;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髮乳;髮油;噴髮膠水;造型髮膠;護髮劑;泡沫髮膠;面霜;化粧水;潤膚油;潤膚膏;香水;香水精;古龍水;粉餅;香粉;腮紅;胭脂;口紅;護唇油;按摩霜;清潔霜;清潔乳液;護手膏;護手乳液;眼影膏;眼影筆;眼線筆等。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22仿冒「GIORGIOARMANI」之精華液1件00000000香水,化妝水,個人用除汗臭劑,個人用香精油,潤膚液,沐浴乳,沐浴泡沬,浴油,沐浴精,香皂,刮鬍後用刮鬍膏,修面霜,刮鬍後用刮鬍水,化妝筆,粉底,面粉,爽身粉,胭脂,口紅,睫毛膏,清膚霜,清膚液,防晒油,指甲油,去光水,敷面霜,面膜,磨砂膏,面霜,乳液,洗髮精,噴髮膠水,美髮水,牙膏。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23仿冒「SHISEIDO」之乳霜1件SHISEIDO00000000肥皂;香皂;香水;化粧品;清潔乳液;髮油;護髮劑;面霜;化粧水;化粧棉;潤膚油;洗髮精等。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24仿冒「ANESSA」之防曬乳1件ANESSA00000000人體用肥皂;香皂;香料;香水;化妝品;清潔乳液;髮油;護髮劑;面霜;化妝水;化妝棉;潤膚油;香精油;洗髮精;潤髮乳;燙髮液;染髮劑;牙膏。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25仿冒「shuuemura」之粉底刷1件shuuemura00000000梳子,眉刷,指甲刷,噴香水器,非貴金屬製隨身攜帶之粉餅盒,粉撲,修面刷,化粧用刷,衛生紙架,梳粧海棉,化粧用具盒,睫毛刷,頰刷,眼影刷,眉毛夾,睫毛夾,唇筆,口紅盒,粉盒。法商拉奧里露公司26仿冒「DECORT′E」之化妝水1件DECORT′E00000000化妝品;香水;古龍水;乳液;營養霜;粉底;粉餅;口紅、唇膏;眼線筆;眼影;眉筆;指甲油;化妝水;腮紅;人體用肥皂;香皂;護髮乳;潤髮乳;潤髮精;洗髮精;頭髮用化妝品;入浴劑、浴油、浴鹽。日商高絲股份有限公司27仿冒「Kanebo」之防曬乳1件ALLIE00000000化粧品,人體用肥皂;香水,香精油,髮水。日商花王股份有限公司Kanebo00000000化粧品。28仿冒「KERASTASE」之髮膜3件KERASTASE00000000洗髮精;髮膠、洗髮粉、噴髮髮水、髮型固定液、造型髮膠、髮霜、美髮水、髮雕露、髮蠟及護髮保養品;彩色噴髮膠、染髮劑、毛髮脫色劑;染髮護髮保養品;燙髮劑、捲髮液;捲髮直髮液;人體用香精油。法商拉奧里露公司00000000香皂、洗髮劑。附表二:
編號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數量商標名稱/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附註1KIEHL'S品牌淡斑精華34件KIEHL'S00000000清潔霜、磨砂膏、敷面霜、潤膚油、潤膚膏、化粧水、保濕乳液;防曬膏、防曬油、防曬乳液;刮鬍膏、刮鬍後用水、按摩霜、按摩油、浴油、爽身粉、唇膏、口紅;髮膏、髮水、髮油、髮蠟、噴髮膠水、造形髮膠、泡沫髮膠;香水、古龍水;化粧品。編號7所示商品單價為600元(偵卷二第22頁左下角「600金緻」)。編號8所示商品單價為600元(偵卷二第24頁「600白泥」)。編號9所示商品單價為650元(偵卷二第45頁)。編號10所示商品單價為600元(偵卷二第22頁左下角「600花漾物」)。2KIEHL'S品牌化妝水9件3KIEHL'S品牌眼霜5件4KIEHL'S品牌面膜13件5KIEHL'S品牌凝凍73件6KIEHL'S品牌面霜6件7KIEHL'S品牌金盞花精華亮采水凝露40件8KIEHL'S品牌亞馬遜白泥淨緻毛孔面膜29件9KIEHL'S品牌冰核醣蛋白無油清爽凝凍15件10KIEHL'S品牌酪梨精華修護保濕面膜20件11LANCOME品牌賦活露5件LANCOME00000000護膚保養品及化妝品。00000000脂粉。12LANCOME品牌BB霜1件00000000化妝品、臉部護膚霜、護膚霜、清潔霜、冷霜、磨砂膏、眼霜、乳液、潤膚乳、收斂水、潤膚霜、護膚膠、眼膠、蜜粉、護手霜、爽身粉、仿曬油、仿曬乳、防曬乳、粉餅、唇膏、腮紅、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眼線液、眼線筆、粉底霜、粉底乳、香水、淡香水、香皂、香水精、香精油。13LANCOME品牌乳液1件00000000脂粉。00000000護膚保養品及化妝品。14CLARINS品牌防曬霜1件CLARINS00000000化妝品及美容產品之零售商店服務;化妝品之零售服務;居家香氛用品之零售服務;蠟燭之零售服務;化妝品及美容產品之線上零售商店服務;化妝品之線上零售服務等。15CHANEL品牌精華液1件00000000各種護膚保養品。00000000各種香水。00000000美容、化妝、按摩、皮膚護理等服務。16SIRENA品牌美白飲28件17L'OCCITANE品牌護手霜48件00000000人體用肥皂;非人體用肥皂;沐浴皂;美容皂;個人用肥皂;美容香皂;香皂塊;香皂;香水;花露水;精油;化粧品;髮水;牙膏;化粧用油;香精油;洗髮精;沐浴精;化粧水;美容凝膠;面膜;洗浴露;化粧品製劑;護膚乳液;臉部及身體用保養液;爽膚水;美容精華液;卸粧劑;臉部磨砂膏;腳部磨砂膏;手部磨砂膏;化粧筆;眉部化粧品;化粧用清潔乳液;眼影;腮紅;化粧製劑;睫毛膏;粉底;粉底霜;指甲油;指甲保養劑;口紅;護唇膏;皮膚美白乳霜等。附表三編號項目1現金新臺幣350萬元2手寫帳冊1份3IPHONE6S品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4IPHONE11品牌手機1支(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IPHONE6品牌手機1支(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6IPHONE6S品牌手機1支(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7IPHONE6S品牌手機1支(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8第一銀行存摺1本9VISION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10偽造化粧品標籤A4紙489張11偽造購買化粧品之發票收據3張12順丰速運包裹1個(內含偽造化粧品標籤)13熱敏票據打印機2台14手推車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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