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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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7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陳正倫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署長)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郭子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於111年9月30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被告已於111年8月11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淑珍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