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旅客入境時,不隨身後送行李仍應申報,而上訴人並未依規定申報,此觀之卷附上訴人入境旅客申報單影本第十九項及注意欄之規定甚明(見偵查卷第六頁),系爭象牙印章及鳥籠飾品,縱係置放於後送行李內,而非置放上訴人隨身携帶之手提行李袋中被查獲,亦不影響上訴人犯罪之成立,原判決該項事實之認定縱然有誤,亦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又系爭象牙印章及鳥籠飾品係何人包裝置放行李箱中?及上開物品係何人所有?並不影響上訴人輸入罪責之認定,原審就上開情形未予調查,亦於判決無影響,要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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