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李明財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8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爰依前揭規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王郁媚及受扶養人 李浩華李庭瑄李浩維 近2年之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7)×10×34=2,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即退還聲請人)。
三、除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之財產資料外:㈠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股票
、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
㈡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㈢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㈣並說明聲請人於99、100年間之工作狀況為何?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記載近2年收入數額為0之原因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李浩華、李庭瑄及李浩維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說明受扶養人李浩華、李庭瑄及李浩維是否有受扶養之必要(如提出在學證明)?
七、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期間及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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