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東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杰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065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