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酉○○選任辯護人李惠平律師被告申○○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七七號)及移送併案(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號、第五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酉○○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申○○共同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損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六角扳手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下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申○○前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或單獨或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下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嗣於(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查獲酉○○、申○○及 洪偉哲 共同持有毒品(三人持有毒品部分經檢察官另行偵辦);(二)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松柏林二十二號前查獲申○○、 黃裕清 、 林俊雄 及洪偉哲駕駛V二-0七六五號贓車(黃裕清、林俊雄、洪偉哲三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並扣得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角扳手二支;(三)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為警在台北市○○區○○路○○○巷水門旁,查獲林俊雄駕駛申○○所竊之EZ-五九五五號贓車,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桃園分局分別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酉○○固坦承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竊盜犯行,惟否認有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事實,辯稱:這一件伊沒有做,不記得云云。被告申○○則坦承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惟辯稱:伊另有盜匪案件在審理云云。經查:(一)被告酉○○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時地,或徒手或攜帶六角扳手,下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被害人財物,業據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本院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筆錄),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巳○○之夫 許安農 、 盧佑崧 、甲○○○、乙○○、辛○○、戊○○、丑○○、午○○、戌○○、子○○在警訊中所述財物失竊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三張附卷可稽。又被告酉○○雖辯稱:附表編號十一的S九-七三六0號自小客車是否伊偷的,伊不記得云云,惟該車係在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時地失竊一節,此據被害人癸○○在警訊中指訴綦詳,而同案被告申○○在本院陳稱:該車是酉○○交給伊,伊再交給 陳晉陽 ,酉○○有向伊說是贓車等語(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筆錄);證人陳晉陽亦結證稱:車是酉○○事發前一天借給伊,酉○○叫伊向申○○拿,警訊中伊不能確定是誰偷的車,想說車是向申○○拿的,所以說是申○○偷的,後來交保出去伊問酉○○,酉○○說是他偷的,警察是問伊誰交車給伊,沒有特意問是誰偷車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筆錄),二者互核相符,是上開S九-七三六0號自小客車應係被告酉○○所竊,亦足認定。至該車懸掛之LK-00二八號車牌0面固亦係寅○○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巷口失竊之物,此據被害人寅○○於警訊中 陳明 在卷,惟被告既否認此部分竊盜犯行,同案被告申○○、證人陳晉陽又未能指明該車牌為酉○○所竊,是尚難逕認被告酉○○竊取車牌,併予敘明。綜上所述,被告酉○○所犯竊盜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被告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或單獨或共同與共犯 王忠義 、林俊雄、黃裕清,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下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財物等情,亦經被告申○○於本院自承無隱(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筆錄),核與被害人卯○○、辰○○○、 賴鈺帆 、 吳啟樑 之舅丙○○、己○○、 張楊寶 猜之女庚○○、丁○○、未○○分別於警訊中指訴被竊之情節,及共犯王忠義、林俊雄及黃裕清在偵查中所述與被告申○○共同行竊之情節(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卷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九月八日、十一月二十二日林俊雄偵訊筆錄、八月十三日黃裕清偵訊筆錄、九月八日王忠義偵訊筆錄)均相符,並有贓物領據一紙附卷可稽。另共犯林俊雄、 諶長德 固分別在警訊中陳稱:林俊雄在八十八年六月間在台北縣鶯歌鎮,與申○○竊取銀色喜美;諶長德在八十八年六、七月間,和申○○二次在台北縣鶯歌地區竊取紅色、白色各一輛克萊斯勒云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號警訊筆錄),惟上開失竊車輛無從稽考,被告申○○又否認其事,自難徒憑林、諶二人指述,而認定被告申○○此部分犯行。至被告申○○另因盜匪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申○○涉有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嫌,而向本院起訴,有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五二號起訴書附卷可稽,惟強盜與本件竊盜犯行,既無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非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得審理,附予敘明。是被告申○○之犯行,亦堪認定。(三)被害人辰○○○雖陳稱:門窗沒有被破壞云云,惟據共犯林俊雄則稱:是申○○用螺絲起子撬開後門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卷八月十三日林俊雄偵訊筆錄),是應以親身參與行竊之林俊雄所述為可信。另公訴人認附表二編號一之行竊時間為八十七年四月四日中午十二時,與被害人及被告所述明顯不符,應係誤載,附予敘明。(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酉○○、申○○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查附表一編號五、七、九號及附表二編號四之行竊地點,依序各係被害人辛○○、丑○○、戌○○、辰○○○之住宅,有渠等警訊筆錄可稽,被告酉○○、申○○分別於夜間在上址地點入內行竊,係屬在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又六角扳手及螺絲起子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威脅,自屬凶器,被告酉○○、申○○於竊盜時攜有扳手、起子等物,就攜帶上開物品竊盜部分之犯行,為攜帶凶器竊盜。核被告酉○○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六、八、十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二、三、十一之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一編號四之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五之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七、九之犯行,則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申○○所為如附表二編號一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二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之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附表二編號四、九之犯行,則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酉○○尚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及漏論被告申○○涉有同條項第三款之罪,應係誤會。被告申○○與王忠義就附表二所示編號一之犯行,與黃裕清就附表二所示編號八之犯行,與林俊雄就附表二所示編號二、五、六、七、十之犯行,及與林俊雄、黃裕清就附表二所示編號四、九之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該次共同竊盜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酉○○、申○○先後各有多次竊盜犯行,其時間緊接,所犯為基本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公訴人雖未就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之犯行,及被告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以外之竊盜犯行起訴,惟上開事實分別與被告酉○○、申○○所為之竊盜犯行間,各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又被告申○○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酉○○尚無前科,被告申○○已有竊盜前科,各有右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可稽,二人此次各有多次連續竊盜犯行,不宜輕縱,渠等犯罪之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損害,及被告等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六角扳手二支為被告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其自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酉○○、申○○與王忠義(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四月四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七年),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二樓處,由被告酉○○把風,被告申○○、王忠義則自二樓窗戶攀爬入內,竊取卯○○所有之美金七十餘元、新台幣三千餘元得逞,因認被告酉○○此部分所為,涉有共同竊盜罪嫌等語。訊據被告酉○○則否認上情,辯稱:伊當時在車上睡覺,沒有做這件竊案等語。經查,同案被告申○○在本院審理時供稱:這一件是伊和王忠義爬進去偷,酉○○在車上不知情等語,共犯王忠義亦在偵查中陳稱:是伊和申○○一起去,酉○○在車上,他不知等語(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偵查筆錄),三人所述經核相符,是被告酉○○尚未涉及本次竊盜犯行,應可認定。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間,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申○○向被告酉○○收受S九-七三六0號小客車,及其上懸掛之LK-00二八號車牌0面,嗣再轉借予陳晉陽,涉有收受贓物罪嫌,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一號被告酉○○竊盜部分)┌──┬────┬──────┬───────┬────┬───┐│編號│時間│地點│行竊方式│所得財物│被害人│├──┼────┼──────┼───────┼────┼───┤│一│88.3.24│桃園縣八德市│以六角扳手破壞│AV-九│巳○○│││上午八時│介壽路二段九│車門鎖│四0六號││││許│七一巷前││小客車││├──┼────┼──────┼───────┼────┼───┤│二│88.3.25│桃園市○○街│車未熄火,逕行│V九-二│盧佑崧│││凌晨二時││駛走│0三八號│││││││小客車││├──┼────┼──────┼───────┼────┼───┤│三│88.3.25│桃園縣復興鄉│車門未鎖,車鑰│V五-六│壬○○│││晚間八時│羅浮村三十九│匙未取下,逕行│八四二號││││許│之一號前│發動後駛走│小客車││├──┼────┼──────┼───────┼────┼───┤│四│88.3.28│新竹縣玉峰村│徒手折斷軟鋁門│一萬五千│乙○○│││上午七時│六鄰九號前小│鐵條後進入屋內│元││││許│金剛商店│行竊│││├──┼────┼──────┼───────┼────┼───┤│五│88.3.30│桃園縣復興鄉│大門未鎖,直接│五萬八千│辛○○│││凌晨三時│華陵村巴陵十│進入屋內行竊│元││││許│六號住宅││││├──┼────┼──────┼───────┼────┼───┤│六│88.3.30│桃園市永福西│以六腳扳手破壞│TN-0│戊○○│││上午七時│街七十五號│車門鎖│七八七號││││許│││小客車││├──┼────┼──────┼───────┼────┼───┤│七│88.3.31│桃園縣復興鄉│徒手破壞鐵窗│三萬元、│丑○○│││凌晨二時│羅浮村合流十││約十餘包││││二十分│三號益琳商店││香煙│││││兼住宅││││├──┼────┼──────┼───────┼────┼───┤│八│88.4.12│桃園縣八德福│以六角扳手撬開│FA-二│午○○│││凌晨│樂街街尾│車門│五0九號│││││││小客車││├──┼────┼──────┼───────┼────┼───┤│九│88.4.12│桃園縣復興鄉│徒手折窗戶鐵管│六千元及│戌○○│││凌晨三時│高義村 蘇樂 一│後將鋁門窗拆掉│不詳數目││││許│0四號蘇樂小│,進入行竊│香菸│││││吃店兼住宅││││├──┼────┼──────┼───────┼────┼───┤│十│88.4.15│桃園縣復興鄉│以六角扳手破壞│LR-一│子○○│││凌晨四時│三光村三鄰十│門鎖│三三二號││││許│七號前││小客車││├──┼────┼──────┼───────┼────┼───┤│十一│88.4.3│桃園縣桃園市│不詳方式│S九-七│癸○○│││凌晨二時│中正路、大興││三六0號││││十五分許│西路口││小客車││└──┴────┴──────┴───────┴────┴───┘
附表二(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一號申○○竊盜部分)┌──┬────┬──────┬───┬───────┬────┬───┐│編號│時間│地點│參加者│行竊方式│所得財物│被害人│├──┼────┼──────┼───┼───────┼────┼───┤│一│88.4.13│桃園縣八德市│申○○│二人自該處二樓│新台幣五│卯○○│││中午十二│忠勇街八十四│王忠義│窗口爬入,徒手│萬元、金││││時許│巷八號二樓││竊取│飾、項鍊││││││││││├──┼────┼──────┼───┼───────┼────┼───┤│二│88.4.20│桃園縣龜山鄉│申○○│林俊雄把風,鍾│WN-九│ 何明源 ││││文安街三十七│林俊雄│ 振雄 持六角扳手│0一九號│││││號旁││破壞車門│小客車││││││││││├──┼────┼──────┼───┼───────┼────┼───┤│三│88.5.23│桃園縣中壢市│申○○│以六角扳手破壞│LF-九│ 馬明宗 ││││龍江街七十三││車門│九0二號│││││巷口│││小客車││├──┼────┼──────┼───┼───────┼────┼───┤│四│88.5.31│台北縣鶯歌鎮│申○○│黃裕清在車上把│新台幣五│ 黃簡阿 │││凌晨二時│ 鶯桃路 三八一│黃裕清│風,申○○以螺│千元│尼│││許│巷二弄一號住│林俊雄│絲起子將門撬開││││││宅││後與林俊雄入內││││││││行竊。│││├──┼────┼──────┼───┼───────┼────┼───┤│五│88.6.5│台北市內湖區│申○○│林俊雄把風,鍾│HZ-六│ 蕭美華 │││中午十二│潭美國小後門│林俊雄│振雄以六角扳手│五00號││││時許│旁││破壞車門。│小客車││├──┼────┼──────┼───┼───────┼────┼───┤│六│88.6.10│桃園縣八德市│申○○│以六角扳手將車│SU-二│吳啟樑│││凌晨四時│長興路四九三│林俊雄│牌取下│九八三號││││許│巷六十五弄口│││小客車車││││││││牌二面││├──┼────┼──────┼───┼───────┼────┼───┤│七│88.6.10│台北縣淡水鎮│申○○│林俊雄把風,鍾│EZ-九│己○○││││民權路六十六│林俊雄│振雄以六角扳手│七四六號│││││號前││破壞車門。│小客車││││││││││├──┼────┼──────┼───┼───────┼────┼───┤│八│88.6.11│桃園縣楊梅鎮│申○○│黃裕清把風,鍾│V二-0│張楊寶│││晚間十一│中山北路四七│黃裕清│振雄以六角扳手│七六五號│猜│││時│二號前││破壞車門。│小客車││││││││││├──┼────┼──────┼───┼───────┼────┼───┤│九│88.6.12│桃園縣桃園市│申○○│黃裕清把風,鍾│新台幣十│丁○○│││凌晨三時│國際路二段一│黃裕清│振雄以六角扳手│萬元││││許│一一巷八十弄│林俊雄│破壞鐵門後,與││││││三十六號義行││林俊雄進入行竊││││││商店兼住宅││。│││├──┼────┼──────┼───┼───────┼────┼───┤│十│88.6.26│台北市內湖區│申○○│申○○把風,林│EZ-五│未○○││││新明路二一九│林俊雄│俊雄以六角扳手│九五五號│││││巷水門旁││破壞車門│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