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7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九號
原告多多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HOUSE&CAT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四類之毛巾、浴巾、餐巾、桌巾、手帕、枕巾、椅巾、擦澡巾、理容用圍巾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九一七二一六號商標,嗣參加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審定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中台異字第八九一六四五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