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信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51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貳點捌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柏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並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被告係於民國101年1月23日1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道前為警盤查,並經警方徵得其同意搜索後,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3.26公克,檢驗前淨重2.908公克,檢驗後淨重2.896公克)等物品,經鑑定結果,認該白色結晶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2月1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26公克,檢驗前淨重
2.908公克,檢驗後淨重2.896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2月13日高市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02號卷第34頁),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