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黃心怡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1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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