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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