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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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朱堅信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被告 蘇喆堯
蘇森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修平
林世超 律師 歐瓊心 律師被告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被告童統
許逸靜 宋定衡 鄭秀蓉 許簡正 王榮榮 鄭昭謨 楊寶絲 李曾月琴 許淑娟 游銘德 陳國彩 陳張運妹 曾芷雲 古淑珠 許端芳 李昌裕 葉立誠 陳裕豐 許晏梢 兼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曼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755號(改分後為111年度湖簡字第457號)確認界址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湖簡字第457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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