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日發茶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
第79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290,000元,應繳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9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