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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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549號聲請人 羅際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函文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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