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160號聲請人 吳光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拋棄繼承權聲明書補正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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