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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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8號聲請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