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翔選任辯護人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陳亭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750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