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相對人 蔡恩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美玲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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