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謝銘儀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屏東市○○段○○段00六二─000七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九十一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市○○段○○段00六二─000七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九十一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屏東市○○段○○段000八四─000建號,主要用途住商用,層次共二層,面積一百一十二點六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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