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罪前科,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紙可證,素行非佳,且被告無故酒後強行侵入被害人之住宅,其行為顯然已對被害人之住居安寧已造成危險,且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恐懼,惟兼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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