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古培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借款人即債務人古培甫109年5月8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
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聲請人於109年5月18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
依放款借據第2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借款人自109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本金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果。
㈢依放款借據約定7條第1款之規定,借款人不依約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追討全部本息。聲請人於110年2月17日發函限期清償,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期限利益。㈣為此狀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㈤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