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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