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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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4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3巷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點倒數第四行中關於「⑴93年3月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⑴97年3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