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聲請人乙○○
法定代理人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之
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
辦。如聲請為未成年人,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應一併於聲請
狀增列。
三、請確認聲請狀末載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