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0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周昱志

債務人 蔡旻修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旻修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洪彩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1-3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75,74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1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9,21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洪彩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8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13元

洪彩雲、蔡旻修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0%

001

新臺幣59213元

洪彩雲、蔡旻修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59213元

洪彩雲、蔡旻修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13元

洪彩雲、蔡旻修

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140%

001

新臺幣59213元

洪彩雲、蔡旻修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0.1525%

001

新臺幣59213元

洪彩雲、蔡旻修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06月17日止

年息0.2525%

001

新臺幣59213元

洪彩雲、蔡旻修

自民國112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05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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