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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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告 張惠姿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

被告 張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志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張惠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維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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