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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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告 張惠姿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
被告 張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志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張惠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