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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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

聲請人 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學璋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學璋所簽發票號:CH434731、CH434732、CH434733、CH434734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1月4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非系爭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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