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告 林靖焜

被告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鐘達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54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惟此部分起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623元【計算式:13,870元×1/3=4,62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2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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