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825號原告 蔡美子 被告 李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到場之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兩造原約定被告自民國88年10月起至90年5月止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3萬元,惟迄今均未還款。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略以:原告係伊的岳母,以前是因為要跟伊太太白玉瓊訂婚及買計程車,所以有跟原告借錢,系爭本票都是伊開的沒有錯,當初原告有說一個月最少還5000元,伊都有透過伊太太還錢給原告,從88年借的那時候開始還,還到大概101或102年,大概90幾年的時候,伊太太吸毒,所以就沒有按時還,後來伊就每個月匯3000元還原告,或是叫伊女兒拿去給原告,所以究竟還了多少,還欠多少,伊也不知道。之前都有還,如果沒有還,原告怎麼可能等到現在才要來求償,但因伊太太有吸毒,而且還有賭博,所以有可能是伊太太將伊要還給原告的錢拿去買毒品或是賭博輸掉,要不然她也沒有工作,哪裡有錢吸毒跟賭博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按欠缺本法所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本票若未記載發票日者,其本票當然無效。經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俱未記載發票日,則依上開說明,該等本票均當然無效,原告自無從據以向被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本票號碼│發票日│到期日│備註││││(新臺幣)││(民國)│(民國)││├──┼───┼─────┼────┼────┼──────┼────┤│⒈│李俊逸│3萬元│CH582976│空白│88年9月1日││├──┼───┼─────┼────┼────┼──────┼────┤│⒉│李俊逸│3萬元│CH582977│空白│88年10月1日││├──┼───┼─────┼────┼────┼──────┼────┤│⒊│李俊逸│3萬元│CH582978│空白│88年11月1日││├──┼───┼─────┼────┼────┼──────┼────┤│⒋│李俊逸│3萬元│CH582979│空白│88年12月1日││├──┼───┼─────┼────┼────┼──────┼────┤│⒌│李俊逸│3萬元│CH582980│空白│89年1月1日││├──┼───┼─────┼────┼────┼──────┼────┤│⒍│李俊逸│3萬元│CH582981│空白│89年2月1日││├──┼───┼─────┼────┼────┼──────┼────┤│⒎│李俊逸│3萬元│CH582982│空白│89年3月1日││├──┼───┼─────┼────┼────┼──────┼────┤│⒏│李俊逸│3萬元│CH582983│空白│89年4月1日││├──┼───┼─────┼────┼────┼──────┼────┤│⒐│李俊逸│3萬元│CH582984│空白│89年5月1日││├──┼───┼─────┼────┼────┼──────┼────┤│⒑│李俊逸│3萬元│CH582985│空白│89年6月1日││├──┼───┼─────┼────┼────┼──────┼────┤│⒒│李俊逸│3萬元│CH582986│空白│89年7月1日││├──┼───┼─────┼────┼────┼──────┼────┤│⒓│李俊逸│3萬元│CH582987│空白│89年8月1日││├──┼───┼─────┼────┼────┼──────┼────┤│⒔│李俊逸│3萬元│CH582988│空白│89年9月1日││├──┼───┼─────┼────┼────┼──────┼────┤│⒕│李俊逸│3萬元│CH582989│空白│89年10月1日││├──┼───┼─────┼────┼────┼──────┼────┤│⒖│李俊逸│3萬元│CH582990│空白│89年11月1日││├──┼───┼─────┼────┼────┼──────┼────┤│⒗│李俊逸│3萬元│CH582991│空白│89年12月1日││├──┼───┼─────┼────┼────┼──────┼────┤│⒘│李俊逸│3萬元│CH582992│空白│90年1月1日││├──┼───┼─────┼────┼────┼──────┼────┤│⒙│李俊逸│3萬元│CH582993│空白│90年2月1日││├──┼───┼─────┼────┼────┼──────┼────┤│⒚│李俊逸│3萬元│CH582994│空白│90年3月1日││├──┼───┼─────┼────┼────┼──────┼────┤│⒛│李俊逸│3萬元│CH582995│空白│90年4月1日││├──┼───┼─────┼────┼────┼──────┼────┤││李俊逸│3萬元│CH582996│空白│9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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