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珮暖 債務人 陳昇裕
一、債務人林珮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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