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 張光偉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愈華 被告 劉俊麟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被告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法定代理人 龍佛衛 訴訟代理人 張美娟 被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
7年5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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