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玖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照片4紙、新興分局中山所拾得物影像調閱情形管制表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與治安,竟仍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惡性非輕;兼衡被告並無前科,持有毒品數量微小,情節較輕,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後,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1.89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1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1只,係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附之毒品依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034號被告李明洲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興鄉10鄰牛稠溪15
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11日16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某汽車旅館內,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WAWA」之成年女子,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1.896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1月12日3時25分許,因民眾 賴勝鴻 在高雄市○○區○○○路○○○○號拾獲李明洲前揭包包,持之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招領,經警自包包內扣得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1.896公克)、吸食器1組,並依包包內之證件及採集吸食器上之生物跡證送驗,鑑驗結果認為吸食器上之DNA-STR型別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粉末1小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吸食器上之生物跡證送驗結果,其上之DNA-STR型別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同,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6年5月2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632963500號函文1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檢察官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