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他字第60號相對人 林宣妤 即原告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告林宣妤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經本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16號裁定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確定,是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其自行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是本件相對人即原告林宣妤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