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麥明珠 債務人 盧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7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4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5年11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02%,按月計付。
(三)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6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525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新臺幣5,47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育瑞│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08%│││547000││6月17日起│7月17日止││││0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496%│││││7月18日起│4月17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8%│││││4月18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